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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63号文件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63号
 文件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3]7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已印发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毒鼠强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对生产源头、销售渠道和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整治,在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要加强毒鼠强社会危害性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识别违禁杀鼠剂的能力,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整治工作。
  由省农业厅牵头,会同省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监局、药品监督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全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要统一部署,建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工作机制。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上下联动、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奖惩并用和禁疏并举原则。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解决。
  二、明确责任,分工协作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迅速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案件查处工作,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农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监局参加;企业核查工作,由省农业厅牵头,省经贸委、计委、质监局、安监局参加;市场整顿工作,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省经贸委、计委、农业厅、质监局、爱卫会、供销社参加;化学品处理工作,由省环保局牵头,省农业厅、经贸委、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社参加;事故救治工作,由省卫生厅牵头,省药监局、安监局参加;灭鼠示范宣传工作,由省农业厅牵头,省爱卫会、卫生厅、供销社、药监局参加。各部门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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