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纳[2003]42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实现市局党组提出的税收“四观”的管理理念,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水平,指导各级地税机关更好地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市局组织编写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规范》,使纳税服务部门的税务干部树立规范意识,熟悉本岗位的工作标准,并贯彻到实际工作中。
二、各单位要主动对应《规范》中本部门的纳税服务工作要求,协调配合,提高全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年底市局将对各局执行《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随着纳税服务工作的不断发展,《规范》的内容将不断地补充完善。各局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2.援助服务申请审批表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前言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发展和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实施,纳税服务工作面临着新的更高的要求,保护纳税人权益和规范税务机关行政行为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纳税服务也由职业道德范畴提升为法律规范。今年,北京市政府提出了优化北京发展环境的工作要求,为全力营造首都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市地税局党组把2003年作为北京地税“纳税服务年”,并提出税收服务观、税收经济观、税收信息观和税收标准观的管理理念,以指导各项税收工作。
当前我市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基本是由各区县局(分局)在工作中通过自行总结、摸索来进行。各局纳税服务工作开展的范围、程度、质量和纳税服务的形式不一,全系统缺乏统一规范的纳税服务工作制度。为全面贯彻税收“四观”和落实纳税服务年的工作要求,并指导各级地税机关更好地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特制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纳税服务广义上是全系统各部门、各级税务机关共同参与、协调配合的一项综合性税收工作,它存在于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之中;狭义上是从事纳税服务一线的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为满足纳税人合法合理期望而提供的各类直接服务。本《规范》主要是为直接面向纳税人的服务部门提供明确的、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今后,随着纳税服务工作的发展和我局“规范、热情、周到”纳税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将不断充实新的内容,形成我局纳税服务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