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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失效]

  三、关于A级纳税信誉等级评定
  (一)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1.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2.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3.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二)申请纳税信誉A级的企业,以自行申请为原则,须填写《纳税信誉A级申请书》并同时出具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三)中介机构的审定报告应包括的内容:纳税人两个年度的税务登记情况、经营活动情况、 账簿设置及管理情况、财务核算情况、地方各税缴纳情况、发票的使用及保管情况和其他有关涉税事项。凡中介机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一经查出,将取消该中介机构的审计资格并向纳税人公布。
  (四)纳税信誉等级确定后,应按照要求将别评为A级纳税信誉企业的名单和基本情况上报市局备案。
  (五)纳税信誉A级企业证书由市局统一制作,证书编号以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分局为单位,分三个部分共九个数字组成,第一、二位数为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分局的代码(如:东城01);第三至六位数是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年度(如:2003);第七至九位数是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分局本年度评定纳税信誉A级企业的序号(如:001)。
  四、关于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公布
  获得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企业应向社会公布并进行宣传,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良好信息系统)向全市政府部门公布;
  (二)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TX861)向社会公布;
  (三)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分局利用媒体向社会宣传;
  (四)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款征收系统进行查询;
  (五)通过北京地方税务公报向社会公布。
  五、关于对纳税信誉A级企业的管理
  对于获得A级纳税信誉等级企业,在其免除两年税务检查期间,各级税务机关要以纳税评估为主,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为辅,政府部门的信息反馈和涉税举报等社会的监督为补充的工作原则,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加强对A级纳税信誉企业的管理。
  六、有效开展纳税信誉B级和C级的评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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