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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
 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检[2003]46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促进税收征管分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检〔2003〕8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程序
  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分为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进行评定、公布和管理等项工作环节,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评定。
  (一)纳税人申请:凡评定纳税信誉A级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税务机关评定:通过对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况、纳税申报情况、帐簿凭证管理情况、税款缴纳情况、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政府相关部门、中介机构提供的纳税人信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确定纳税信誉A、B、C、D四个等级。
  (三)公布:根据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机构的评定结果,税务机关通过一定途径向社会和有关部门进行公布。
  (四)管理:税务机关对获得不同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通过纳税评估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反馈等方式,对不同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的涉税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进行处理,并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等级管理。
  二、关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标准
  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标准由基础100分和附加4分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分包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对于纳税人能够实现网上申报,取得政府和社会有关部门信用奖励的,在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可获得加分。
  良好纳税信誉等级即A级分值自90分以上调整为95分以上(含95分);一般纳税信誉等级即B级分值自60至89 分调整为60(含60分)至94分;不良纳税信誉等级即C级自60分以下调整为20(含20分)至60分;分值为20分以下的纳税人为D级纳税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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