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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具备刷卡功能的《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具备刷卡功能的
 《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3]46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启动市政交通一卡通出租汽车项目的会议精神,本市出租汽车将陆续安装使用具备刷卡功能的出租汽车计价器。为配合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局决定自二00三年八月二十日正式启用具备刷卡功能的出租汽车机打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具备刷卡功能的《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卷式,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式样中增加IC卡收费结算内容,作为出租汽车司机运营中IC卡结算金额的凭证。
  二、《专用发票》的发票号码统一采用18位数字喷码技术,并统一套印长方形《北京市出租汽车发票专用章》印章,作为使用单位的签章凭证。《专用发票》统一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发售。
  三、《专用发票》与现行《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机打发票和《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手工填开式发票(备用发票)并行使用,销售价格不变(6元/卷)。各局要按照出租汽车运营企业的实际需要提供发票,确保运营企业的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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