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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7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五条:“境外旅行社在我省申办旅游办事机构,应经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删去第十八条:“旅游行业实行定点管理。具备条件的景区(景点)、餐饮、住宿、商店、交通、文娱等旅游经营单位或个人可提出定点经营申请,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授予旅游定点标志,方可接待旅游团队。定点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旅行社不得在非定点单位安排接待旅游团队。”
 三、删去第十九条:“旅游车(船)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定车(船)标志管理。旅行社不得租用非定点车(船)接待旅游团队。”
 四、删去第二十六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旅游景区实施分等定级管理。其主要内容为:
(一)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游览秩序和治安状况;
  (三)服务质量;
(四)设施、设备完好状况;
  (五)安全、卫生状况。
分等定级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五、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的,对旅行社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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