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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50号 2003年3月3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意见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效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基本权益,现就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及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要把维护职工基本医疗权益同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紧密联系起来,多方采取措施,筹措资金,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特别是困难企业中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
  二、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其基本医疗保险可采取先建立住院统筹的办法参加。即按统筹市县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配置比例缴费,暂不建立个人账户,只建立住院统筹。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由个人缴费参加。按上述办法参保后,参保人员享受同等住院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三、破产关闭的国有企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以参保年上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和所在市县平均寿命计算的余命年数,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参保。
  四、退休人员比例较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积累率较低的统筹地区,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统筹基金风险防范机制,不得以退休人员比例高为由拒绝用人单位参保。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时,应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参保企业必须履行缴费义务。对完全没有缴费能力的特困企业,应通过组织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通过社会医疗救助等办法解决基本医疗问题。
  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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