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属微利商品房,要按市场规律组织建设。通过企业平等竞争,培育一批经济实力强、管理水平高,社会信誉好的骨干企业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要发挥骨干企业的技术优势和规模优势,降低成本,提高质量,为社会提供名符其实的既经济又适用的大众住房。
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审批管理工作
各市、县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销售管理办法,每年要确定公布一次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居民家庭的收入界限。在对家庭收入进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经济适用住房要优先出售给具有本地城镇户口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中的无房和住房困难职工以及城市低保户、下岗职工、残疾人、军烈属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审批程序,对购房对象严格审核,加强监督。购买两年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允许上市交易,但售房者不准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防止投机炒房,从中牟利,把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需要保障的中低收入家庭。
六、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调控,按照国家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的规定,兼顾地段、结构和住宅产业升级等情况,区别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价格。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要严格限定在指导价格以内。单位利用自用土地组织本单位职工集资建设的住房,原则上按建造成本价销售,且不得低于当年度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下限。物价、房改部门在审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时,要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着重从建设成本上进行审核,严格控制成本因素,将管理费限定在2%以内,利润限定在3%以内,使房价与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等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七、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继续鼓励工矿区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的前提下,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多渠道、多层次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集资建房要按全额集资,不再搞部分集资,经批准可列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其出售对象只限于本单位无房产和住房困难户,不得外销盈利。
八、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和购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