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宁政发[2003]45号 2003年4月1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城市化进程,加快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加强建设计划管理
各市、县要根据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支付能力、需要保障的范围,建设用地可供数量、当地房价水平等具体情况,科学制定本地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经批准后,自上而下逐级下达执行。各市、县未经上报批准自行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征用和减免税费的手续。
二、切实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专项储备制度,强化政府利用土地供应一级市场调控房价的职能。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优先划拨,统筹安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住宅用地中,保证每年有足够数量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减少土地供应的中间环节,降低建设成本,防止炒卖土地、暗箱操作、哄抬地价等现象的发生。凡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征用的土地,不得擅自改作其它经营性用途,否则,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已征用土地。
三、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的扶持政策是政府为中低收入家庭实施“民心工程”的重要内容。各市、县人民政府对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的项目,要确保各项配套优惠政策的落实,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已出台的各项收费政策,全面清理开发建设和销售环节的各种不合理收费,降低开发建设成本、减轻群众购房负担。对于国家和自治区已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各地不得继续征收或变相征收,仍在继续征收或变相征收的,一经发现,各市、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坚决予以纠正。
四、鼓励骨干开发企业积极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