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会计中心受区财政局的委托,具体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的实施工作。区会计中心负责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请的审核报批工作;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设立公物仓库,保管单位移交的固定资产,并对公物仓库中拟报废、出让(或出租)的固定资产会同会计中心提出处置意见报经区财政局审批后处置。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保管的固定资产负有维护和保证其安全完整的责任。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固定资产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向区会计中心报送以下资料:
1、《厦门市集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表》(格式见附件一)。
2、固定资产价值凭证的复印件。如购货发票、工程预决算审核资料、工程财务结算资料、记帐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
3、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5、其他证明资料。
(二)区会计中心审核后,提出处置意见报区财政局审批。
(三)申请单位根据区财政局的审批意见,将固定资产无偿移交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后,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预算外资金和事业收入等)更新固定资产的,必须先做好更新固定资产的资金报批工作和原有固定资产的处置报批工作。原有固定资产一律于新固定资产购置到位验收合格后十天内无偿移交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八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保管的固定资产须定期归类、清理,设立台帐,根据区财政局审批的处置意见和固定资产移交情况进行逐笔登记备查。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调入固定资产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区会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须载明申请事由、固定资产明细清单。区属二级以下核算单位(含二级)的申请须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镇(街)属单位的申请须经财政所签署意见。
(二)区会计中心根据公物仓库库存和申请单位的需求等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填写《厦门市集美区固定资产调拨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二)报区财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