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局重大项目的建设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资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信息化项目监理,监理单位应当具有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认可的信息化项目工程监理资质。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的专家参与评审,评审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其他项目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备案管辖邀请局计划财务处、局信息中心参加。
由市局负责统一建设的全局重大项目由市局组织在验收前通过北京信息安全测评中心的测评认证,测评认证合格的,予以验收。
第十六条 市局实行信息化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责任书,对信息化工程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各方职责
(一)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全市民政系统信息化项目的总体规划。
2.对申报项目申报书进行审核及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3.对信息化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审查。
4.对信息化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直至依法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5.监督检查责任书执行情况。
6.协调解决责任书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7.组织责任书验收,确认责任书的完成。
(二)局计划财务处职责:
1.对项目预算申报书进行审核。
2.组织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并具有一定批量的软件、硬件的政府采购。
3.按责任书规定拨付信息化项目经费。
4.监督检查责任书执行情况。
5.审核信息化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6.协调解决责任书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7.按照责任书组织工程验收,确认责任书的完成。
(三)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1.保证责任书规定的自筹经费等条件到位及保证信息化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2.负责责任书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开展工作。
3.按时向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4.负责完成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间,责任书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责任书内容,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经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