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信息中心审核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首都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推动信息化建设的发展;
(二)是否符合国家和首都信息化相关的政策法规;
(三)是否符合市民政局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
(四)是否符合市民政局信息化建设相关技术标准;
(五)申报项目的必要性;
(六)申报项目的可行性。
第七条 局计财处协助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预算申报书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在编制信息化工程项目预算前应进行论证。
局计财处审核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及北京市颁布的各项财务预算制度;
(二)是否符合市局本年度资金预算计划;
(三)项目投资计划和进度是否符合市局本年度建设投资规划。
第八条 本局信息化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全局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应当纳入部门预算。
第九条 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对审定同意立项的项目下达立项批复,并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北京市信息化项目责任书”(附件四),签定责任书即为项目的正式立项。
第十条 使用信息化项目经费的项目,必须按项目单独核算。信息化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应在责任书所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支。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和挪用信息化项目经费。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十二条 20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由局信息中心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协助北京市民政局专项资金采购评审领导小组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在招投标阶段,局信息中心负责对招标文件从如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标书文件是否符合目前国家和首都颁布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表述是否准确、完整;
(二)是否有全面、可行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三)是否与现有信息化工程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四)是否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和本市或者国际先进标准。
第十三条 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并具有一定批量的软件、硬件应当进行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