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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内贸行业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肉品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 1.必须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的产品,屠宰厂必须符合国家《生猪屠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标准,厂内有合格的检疫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
 2.屠宰、加工、经销的生猪及产品的产地是非疫区;
 3.屠宰、加工、经销的生猪及产品的产地是非省、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合格的区;
 4.在生产地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加工生产的冷却肉的分割包装产品;
 5.产品标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有商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
 6.产品运输必须使用专用机械制冷运输车辆,运输过程必须冷藏、密闭、保温、并整车签封,肉品温度保持在0-4摄氏度之间;
 7.销售环节不得脱离冷链环境,应采用专卖店、超市、连锁配送等现代方式经营,产品应明码标价销售。
 符合以上条件的,各地要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买的原则,应准予登记,并发给相关证照。
 目前,各县(市、区)确定的乡、镇定点屠宰点(场、厂),由于其屠宰设施、检疫检验程序、加工产品质量等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要求,因此其生产的肉品暂不得跨区流通。
  三、建立可追诉制度。单位和个人经营肉品,应索取并保存以下有效文书证件,建立与健全商品台账。
 1.活猪来源证明;
 2.出厂合格证;
 3.检疫合格证和“瘦肉精”检测报告单;
 4.车辆消毒证;
 5.进货凭证和经手人名单;
 6.完税证明。
 以上文书和证件,经营户应妥善保存备查。
  四、加强肉品市场的监管。各地工商、质监、卫生、农业、物价、公安、内贸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做好本职工作,维护经营秩序,确保老百姓吃上“放心肉”。内贸部门要抓好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搞好肉品市场的规划和供应,做好外埠鲜肉登记备案工作。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包括外埠鲜肉在内的生猪及其产品的检疫和监督。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要依法对生产经营的肉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物价的监管,严肃查处低价倾销行为。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欺行霸市、暴力抗法和因故意扰乱市场而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肉制品的犯罪行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肉品市场的监管工作,对私屠滥宰、掺杂使假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含“瘦肉精”肉等不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未按本意见规定进行登记备案而随意销售外埠鲜肉的,可按私屠滥宰进行查处。
 各地要依据国家的法规和政策以及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本肉品市场的管理办法,做好肉品市场准入工作,将“放心肉”工程的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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