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内贸行业办等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肉品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3]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内贸行业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肉品市场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肉品市场管理的意见
(内贸行业办、省工商局、省经贸委、省质量技监局、
省计委、省国税局、省农业厅、省地税局、省卫生厅、
省环保局、省公安厅 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
近几年,我省生猪定点屠宰和“放心肉”工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下,已形成稳定发展的良好局面。为了进一步维护肉品流通和市场的经营秩序,加强肉品市场的严格管理,确保肉品的卫生质量安全和供应,让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现就进一步加强肉品市场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规范肉品市场的经营行为。猪肉是一种特殊商品,既是人们日常生活必须的重要消费品,又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地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认真抓好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和“放心肉”工程,加强肉品市场的监督,规范肉品市场的经营行为。凡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进入我省市场销售鲜肉,以及经营鲜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保证国家规定的肉品卫生质量以及具备品运输、销售、营销人员健康证等条件,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应执行当地政府的有关屠宰管理规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缴纳税费,服从当地的管理,不得低价倾销招徕顾客,不得销售无包装、无标识的肉品,不得批发销售冷却白条肉。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切实维护好肉品市场的经营秩序。
二、实行肉品市场准入制度。所有肉品经营户必须经营定点屠宰生产的鲜肉。外地定点屠宰厂生产的鲜肉,需经登记备案,取得相关证照后,方能入市销售。各地内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外埠鲜肉的登记备案工作。登记备案和准予销售的外埠鲜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