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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四)健全制度,狠抓落实,全面落实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煤炭生产企业要依法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必须的安全投入,完善煤矿和各类安全设施和装备,完善煤矿的生产系统。各地要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煤矿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尤其是省有关部门组织安全检查所发现和报的22项特大事故隐患、69项重大事故隐患,要落实责任、落实人员,现场跟踪督察,督促煤炭生产企业落实资金,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要责令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认真整改的,要予以强制关闭。
 (五)不断提升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以提高小煤矿办矿水平和抗灾能力。凡达不到基要求的小煤矿,一律停产整改,限期达到,到期仍达不到的一律关闭。
  三、强化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一)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生产专业人员,重点乡镇要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煤矿安全监察的执法力度,要进行明查暗访,严格执法。针对有关煤矿企业的违法事实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行政处罚不落实的要尽快申请强执行。对非法矿井依法责令其关闭、停止生产或停止作业和处以行政罚款的,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并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建议,督促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的意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改进本地区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 (三)对煤矿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在规定时间内结案。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即日起,凡县(市、区)发现2处、乡镇发现1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未关的小煤矿,对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给予撤职处分。
 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将贯彻落实情况于11月底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省政府。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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