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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03年7月13日 赣府厅发[2003]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强化对煤炭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指导,积极配合,协调行动,提高效率。要建立健全本地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特别要把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实到县、乡两级政府及企业。各煤炭生产企业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大安全隐患整改力度,提高矿井的抗灾能力,对隐患整改要做到“四定”(定责任、定人员、定资金、定时间),及时消除隐患。进一步完善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一般死亡事故2小时内报告,重大事故即刻报告。
  二、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 (一)2003年1月1日以后,凡发生重大事故的乡镇、发生特大事故及发生过两次以上重大事故的县(市、区),所有煤矿一律停产整顿。经设区市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整改无望的要坚决予以关闭。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中发生重大事故的煤矿停产整顿,发生特大事故的局(矿)所属煤矿全部停产整顿,停产整顿矿井由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 (二)凡未经省政府批准并重新核发“三证一照”的小煤矿,必须立即关闭。对于应关未关或死灰复燃的小煤矿,县(市、区)政府应予强制关闭,依法没收小煤矿矿主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同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各地安全监管、煤炭主管、国土资源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非法小煤矿的查处力度,及早发现、及时处理。
 (三)分类指导,标本兼治,着力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题、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分类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和整治力度。要严格按照省有关规定,把防止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作为继续深化整治的重点,把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整治作为重中之重,全面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凡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不落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重大水患威胁且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的矿井以及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超通风能力生产、存在各类重特大安全隐患且防治措施不到位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整治期间一律不得新办小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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