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有色矿山可安排少量职工骨干组成专门机构,负责矿区离退休等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的发放和管理,被安排的职工不再作为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人数按管理对象的6‰核定,但一般不少于5人,经费按中央规定标准核定。
9.对破产前已经享受疾病生活救济的人员,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规定办理因病退休或退职手续。因病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规定每提前退休一年减发2%,退职人员退职生费按现行有关规定计算。不符合因病退休或退职条件并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
10.与关闭破产有色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其破产前的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账户封存,由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养老保险证明。被其他单位招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个人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参保办法比照个体劳动者执行。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其安置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安置后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发养老金;如一次性安置后不再缴费,则到达退休年龄时,按已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养老金,但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只能以中断缴费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享受下岗职工在再就业和户籍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11.关闭破产有色矿山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在矿区设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代办机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职工,可自愿申请由该机构代理档案寄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职业技能资鉴定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各种劳动保障事务。
12.以上各渠道安置的关闭破产有色企业的职工,其家庭成员属于城市居民的,如其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仍未达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
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的程序由专门机构审查批准,并张榜公布,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安置。
13.关闭破产有色矿山的离退休人员移交矿区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管理,养老保险行省级管理,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14.关闭破产有色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没有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之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