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下放有色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2)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自谋职业。安置费每人平均不足2万元的,可按2万元计发标准安排,具体发放时应体现工龄差别。
 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在矿山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年限,且距提前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即男满45周岁、女满35周岁)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实行一次性安置,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不将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而由矿山社区管理机构比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对这部分人员按规定条件进行登记,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存档备查。
 3.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直至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属于城市居民的矿山混岗集体工,比照合同制职工的政策安置;属于农村居民的矿山混集体工,只发给经济补偿金,不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矿山混岗集体职工是指国有矿山企业1992年以前在国家劳动计划外,以集体所有制指标招收或以集体所有制名义录用,并安排在本矿山顶岗使用的人员。对于比照合同制职工政策安置的混岗集体工,在计算发放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时,按其实际混岗工作时间计算。
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照企业破产前上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
 4.随同关闭破产的有色企业所属集体企业的在职职工,属于城市居民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未参加失业保险和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5.关闭破产有色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公安、消防、供水等生活和公用服务单位,其设施和职工成建制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关闭破产有色企业所属供电系统,其设施和职工成建制移交给当地供电部门管理。移交所需费用按中央规定标准核定。
 6.有色企业关闭破产后,可将有效资产适当作价重组企业,对其所安排的职工,应先与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利用有效资产重组企业,安排破产企业职工,应坚持自愿选择和公开、公正的原则,职工人数应以产定员,总人数不宜过多。
 7.关闭破产有色企业患职业病和因工致残的职工,由省级工伤保险行政机构进行工伤鉴定,待遇按照《企业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我省的贯彻意见执行。对于1-6级的工伤致残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按规定发放费用。对于7-10级的工伤致残矿山职工,除按规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同时享受破产企业安置政策。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