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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下放有色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
 下放有色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3年7月14日 赣府厅发[2003]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中央下放有色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中央下放有色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做好中央下放有色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号)和《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中央下放有色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中央下放的有色企业实施关闭破产的政策规定
 (一)关于在职职工安置。
 1.关闭破产企业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满55周岁,女干部满50周岁、女工人满45周岁)退休的政策。其中,在矿山企业从事经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种并且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可提前10年(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退休。
 从事特殊工种达到规定的年限是指: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
 按规定提前5年退休的职工,每提前退休一年,其基本养老金减发2%(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算公式为:
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及各种补贴)×(1-提前退休年数×2%)+个人账户养老金
 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对因从事特殊工种而提前退休的人员,在其按特殊工种规定提前退休的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内,基本养老金仍按有关规定计发。
 2.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和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仍按固定工制度录用的职工,不符合前款安置条件的,可从以下两种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 (1)在矿山工作的职工,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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