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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03)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8件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4日)修改

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3]2号)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已经2003年7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7月24日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2003年7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三章 防治环境污染
  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所辖行政区域。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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