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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招牌设置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设置位置、朝向、媒体形式、规格、内容、设置期限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 招牌设置者应当加强对招牌的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招牌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应及时维修、加固或翻新。
  第四十一条 设置招牌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对招牌广告设施负有安全责任。
  第四十二条 单位迁移或歇业时,应在办理变更住所或注销登记的同时安排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广告,并向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四十三条 招牌广告属临时性构筑物,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招牌广告的,设置招牌广告的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并自行拆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并按每平方米100至200元处以罚款。
  (二)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到期后未继续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又不按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技术标准或不按照规划的地点、设置图、效果图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且拒不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处理,费用由户外广告设置者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一)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或户外广告内容变更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公益广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超过户外广告面积1/5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违反广告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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