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清理行政
事业性收费降低城市运行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穗府办[2003]3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降低城市运行成本工作协调小组制定的《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城市运行成本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降低城市运行成本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十一日
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城市运行成本工作方案
根据市政府12届第2次常务会议的决定,为了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城市运行成本,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通过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的收费,调低不合理的收费标准,切实降低城市运行成本,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提高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通过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使我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合法、标准合理、行为规范,逐步实现行政管理“无费城市”的目标。
二、清理范围和原则
(一)清理范围。
市属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事业单位以及各区、县级市属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事业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这次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重点是取消不合法和明显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或调低不合理或不尽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取消不合法和明显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其政策措施已废止的;与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对应的;企业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我市投资发展环境的。
取消或调低不合理或不尽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明显高于国内其他同类城市的;收费金额超出管理成本的;收费性质、内容相同,多家交叉、重复的;收费额度很小,但给企业和群众增加办事环节,影响办事效率的;收费项目虽然合法,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认为收费的标准过高,提出异议的;因人设费、以费养人的。
(二)清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