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等伤残军人退役后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在职退役伤残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保健金。
(三)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合肥市区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退役士兵所在的区财政各负担50%(转业士官随爱人异地安置在我市的,由其爱人户口所在的区财政承担)。每年自谋职业人员确定后,市财政应将承担的50%资金,划拨到区财政,由各区民政局统一发放。3县退役士兵安置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县民政局统一发放。
(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按照省民政厅等7部门印发的《关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民安字〔2002〕92号)规定,在全省范围内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到企事业单位再就业,或本人经营活动终止的,所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终止。
(五)下列人员不予办理自谋职业:
1、安置部门按规定已为其安置工作,本人不服从组织分配的;
2、退役士兵转到异地安置的;
3、不具备安置资格的退役士兵。
四、建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制度
(一)安置保障金的来源:财政专项资金;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通过其它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安置保障金用途:
1、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发给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2、按照规定标准发放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3、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经费、劳务介绍和宣传等费用开支;
4、奖励超计划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
(三)安置保障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五、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信息服务
(一)民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利用现有的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为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退役士兵原则上只承担必须的教材费。
(二)经培训后的退役士兵,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能鉴定工作,经考核合格,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可举办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专场就业洽谈会,为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社会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应对退役士兵选择岗位给予优惠。
(四)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要健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档案,掌握各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及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服务。
(五)新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