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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政办[2003]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八日

         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解决好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兵役法》、《安徽省城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有关退役士兵安置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推行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积极鼓励和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转业士官和退出现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一)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是指各接收单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依据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确定的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计划,因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难以落实,以经济补偿形式履行所承担的安置义务。
  (二)有安置任务的单位自愿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应在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下达后的20日内,向市安置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填写《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报审批表》,在3日内将有偿转移资金一次性划拨到指定的安置保障金账户。
  (三)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补偿标准,原则上每少接收一名退役士兵,按本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缴纳。
  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一)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指符合国家安置政策,应由政府安置工作而本人自愿放弃政府安置,要求自谋职业的。
  (二)要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本人在当年分配工作前向县、区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合肥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表》,经市“双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合肥市公证处公证后,发给《安徽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政府不再分配工作。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服役期为2年的,发放数额为本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的补助金;服役期每增加1年,增发本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40%的补助金;服役期为10年(含10年)以上的,发放数额为本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5倍的补助金。服役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其标准为:荣立个人一等功(含一等功)以上的,增发按上述方法计算的补助金数额50%的补助金;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30%补助金;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10%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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