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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完善自治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二、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和财政支出责任
  各市县要按照《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和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基本要求,依法界定政府的事权范围,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
  在明确划分财政支出责任的基础上,自治区和各市县、乡镇政府将各负其责,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凡属自治区政府承担的财政支出,自治区财政将积极筹措资金加以保障;凡属市县政府承担的财政支出,各市县财政应积极筹措资金加以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乡镇。市县政府委托乡镇政府承办的事务,市县财政应足额安排对乡镇的专项拨款,不留资金缺口,不得要求乡镇安排配套资金。属于共同事务,应根据各方受益程度,并考虑乡镇的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负担比例,积极探索共同事务的经费负担办法。
  三、合理划分我区各级政府之间财政收入
  针对我区目前经济发展和各级财政财力水平的实际,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必须重点体现统一规范、适度倾斜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级政府理财积极性。自治区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以及收入分布结构,按照加快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建设步伐的要求,突出重点,加大力度,逐步增加对困难市县、重点发展地区的转移支付。各市县也要相应加大对困难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以调节地区间财政收入差距。
  各级政府间财政收入的划分,要按照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采用按税种或按比例分享等规范办法,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为推进企业的改组改制、兼并重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条件。为了降低乡镇财政收入风险,保证乡镇财政收入稳定,应当在兼顾税收征管效率的前提下,市县政府应当将年度间波动幅度大、流动性强、地区之间税基分布悬殊的税种作为市县级财政收入或主要由市县级财政分享。
  四、进一步规范我区转移支付制度
  自治区和市县财政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帮助解决市县和乡镇财政困难.在明确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基础上,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自治区和市县财政要按照有关客观因素和开支标准,合理测算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政权正常运转等基本财政支出需求。对市县和乡镇财政收入不能满足基本财政支出需求部分,自治区和市县级财政要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方式逐步加以解决。
  市县政府要承担起分级管理的应尽职责,除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外,要通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本级支出和专项拨款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加大对财政困难乡镇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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