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诊断的规定
详见农业部有关规定(农业部农牧发[1999]1号)。
附件5: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程序
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程序根据农业部和自治区农牧厅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6: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动物
疫病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划定制度
一、疫点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即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动物屠宰、加工、经营单位。
二、疫区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要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三、受威胁区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附件7: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疫区封锁制度
一、封锁范围
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疫点、疫区。
二、发布封锁令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实施封锁
对疫点、疫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疫点:严禁人、畜,车辆的进出和畜禽类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对所有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在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畜舍、场地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畜禽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交通要道建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监视动物、畜禽产品流动,对进入人员、车辆进行消毒。禁止畜禽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对易感畜禽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四、封锁令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