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疫情报告程序
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县(市、区)动物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诊,同时,分别向同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及市(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市(地)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自治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疫情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在24小时内将疫情上报至农业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疫情信息。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重大动物
疫病指挥部组成单位和人员及工作程序
一、组成单位和人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组成单位和人员与宁夏回族自治区防制牲畜口蹄疫指挥部组成单位和人员相同(详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办发[2003]40号文件)。
二、工作程序
(一)一级疫情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应当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情况,分析疫情趋势,并将疫情的详细情况及建议报指挥部。
(二)指挥部根据办公室上报的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召开自治区指挥部成员会议,研究、决策全区疫情控制事宜,决定启动本预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安排部署全区紧急疫情防治工作,待紧急疫情控制后,决定停止执行本预案。
(三)办公室采取的措施:向疫区市、县(市、区)调拨自治区储备的紧急防疫资金、物资,组织人员赴疫区指挥紧急控制扑灭动物疫情,督促疫区市、县(市、区)和各相关部门按照要求落实各项措施,控制扑灭疫情。
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疫情
处理预备队的组建
一、预备队组建
自治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授权指挥部办公室从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包括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任务
按照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具体负责实施有关疫情处理的指导和督查工作,包括疫区封锁、病畜禽及同群畜禽扑杀、疫区消毒及污染物无害化处理、疫情处理结果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