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卫生局根据疫情发展趋势组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队伍。调集临床、流行病、检验及消毒等专业人员,开展控制工作;组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医疗队,配备专用救护车辆和人员防护装备,特别是对指定的医疗单位要配备救治病人的各类设备和医护人员的防护用品。
(二)组建专家指导组。由全市呼吸系统疾病、传染病、流行病、微生物学等不同领域的技术骨干组成专家指导组,指导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治疗抢救和疫点处理措施的实施。
(三)各级卫生防病和医疗机构的职责:
1、市卫生防病中心:负责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调查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
(1)制定监测方案,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工作。在做好疫情报告管理、汇总、分析流行态势,掌握疫情动态的同时,要做好病原的分离工作。
(2)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对各级卫生防病人员进行非典型肺炎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消毒处理及实验室检验技术等专业培训。
(3)控制疫情蔓延。根据疫情情况,提出疫区控制管理措施的建议,并参加组织实施工作。
(4)指导各区、县卫生防病站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点处理及密切接触者的留验和医学观察等项工作。
(5)疫情处理完毕后,要及时向市卫生局上报调查和处理的情况。
2、各区、县卫生防病站:
(1)一旦发现疫情,各区、县卫生防病站应在市卫生防病中心指导下,迅迅查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的时间、可能的传染来源和感染过程、传播关系、密切接触者的数量、家庭聚集情况以及医护人员的发病情况。
(2)对疫区重点场所进行消毒处理。指导病人的家庭、单位、学校、商店和医疗机构等进行环境卫生消毒和空气消毒处理。
(3)对密切接触者按全市统一要求进行留验、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
3.各级医疗单位:
(1)隔离治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根据疫情发生的地点,为防止疫情蔓延,对非典型肺炎患者采取就地隔离治疗措施。市内六区,一旦发现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人,本着区域方便就医原则,立即送往市传染病医院、肺科医院、天和医院和儿童医院(后调整为市传染病院、肺科医院)进行隔离救治。其他区、县送往本辖区传染病医院,无传染病医院的区、县送往本辖区内由区、县卫生局指定的综合医院传染科进行隔离救治,对确需转院治疗的病人要派救护车和医护人员专送,并采取隔离措施。
(2)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做好隔离消毒工作。必须做好非典型肺炎的病区管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必须收治在专门病区。住院病人均需严格隔离,严格管理,不得离开病区。严格探视制度。做好病区的空气消毒,地面和物体表面消毒,以及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使用物品的消毒。
(3)医护人员注意个人防护。医护办公室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医护人员进入病区必须戴12层棉纱口罩,4小时应更换,进入病房均需穿隔离衣、戴手套、工作帽和鞋套。在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进行手的消毒和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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