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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
 (津卫疾[2003]139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医疗单位,天津医大、中医学院及附属医院,企业、部队、武警医院,市卫生防病中心: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指目前病原尚不明确,近期在我国局部地区发生流行,主要通过近距离空气飞沫传播的一种呼吸道传染病,主要临床表现为肺炎,在家庭和医院有显著的聚集现象。目前国际通称为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SARS)。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卫生部4月2日公布的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特修订本市3月24日发布的《天津市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试行)》(津卫疾[2003]99号)。针对我市情况,应采取以下紧急措施防止疫情传入,一旦传入迅速有效地控制疫情蔓延。
  一、组织领导
  在市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由市卫生局负责统一指挥,落实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各项工作。
  二、疫情报告
  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后,有关责任疫情报告人应比照甲类传染病的管理要求,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区、县卫生防病站和卫生局,区、县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区、县卫生防病站及时报告市卫生防病中心。报告时限按照津卫防[1999]608号文件要求执行。
  为了及时掌握疫情发展趋势,必要时建立临时疫情报告制度,实行日报或零报告制度。
  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应急反应
  发现疑似病人或确诊病例后,应立即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市卫生防病中心要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掌握疫情流行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并组织区、县卫生防病机构进行疫点处理,将所发现的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立即送往指定医院隔离治疗。
  (二)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地和病人的活动范围,区、县卫生防病机构对病人家属及其他密切接触者进行留验、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
  (三)该病潜伏期约为4天,对密切接触者做医学观察的时间不得短于2周。
  四、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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