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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2003年为残疾人办实事安排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
 市人民政府2003年为残疾人办实事安排意见的通知
 (津残工委字[2003]第3号)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市委八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改善残疾人生活,使残疾人与健全人一道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迈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天津市的《实施办法》,2003年市人民政府专门安排为残疾人办以下十件实事。
  一、建立市残疾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为残疾人全面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多方面服务。
  二、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活动。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均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并有计划地对原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进行改造,全面提高我市无障碍环境水平,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方便条件。
  三、在对接受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继续发放助学金的同时,为在高等院校学习、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双残家庭的子女每人每年发放助学金800元,为在高等院校学习、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年发放助学金2000元,鼓励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
  四、对家庭生活困难、能够接受语言训练的3—7岁聋儿选配助听器给予补贴,每个聋儿一次补助1000元。
  五、改造和完善市残疾人职业学校和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办学条件,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培训;各级培训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对全市有求职就业要求的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对其中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减免收取培训费用。
  六、市和区县两级建立100万元的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周转金,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
  七、为生活和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发放轮椅800辆,为残疾人出行创造方便条件。
  八、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残疾人“千户受助万人受益”活动,为2000户困难残疾人家庭每户补助500元;对180名家庭生活困难的中小学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每人补助400元,通过多种形式使广大残疾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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