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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负责宣传、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通行费征收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对停车场、车站、码头停放和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进行缴费情况稽查;滞留欠缴通行费的车辆;责令欠费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等值抵押金、抵押物或有效证件。
  (三)入户对有车单位和个人的车辆缴费情况进行核查催缴。
  (四)负责受理有关通行费的投诉,查处违法行为。
  第八条 市通行费稽查管理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持行政执法证件上岗。
  通行费稽查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条 各种客货汽车、特种车、专用车、牵引车、挂车、拖带的平板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等机动车辆,必须按照本办法缴纳通行费。
  第十条 下列机动车辆免征通行费:
  (一)外国使馆、领馆自用的车辆。
  (二)军队、武警部队的自用车辆。
  (三)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警”字号牌的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下列专用车:
  1.环卫部门的洒水车、吸污车、扫道车、垃圾专用车;
  2.园林部门的专用浇灌车;
  3.医疗卫生部门的采血车、救护车。
  (五)本市民政部门由社会救济福利费开支的养老院、福利院、精神病院的生活用车,以及市、区、县收容遣送站的收容遣送车。
  (六)经市政府批准减免通行费的其他车辆。
  上述车辆如改变使用性质、变更使用单位、超出使用范围的,均应全额缴纳通行费。
  第十一条 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车辆以外,本市其他车辆按下列规定缴纳通行费:
  (一)20吨以下(含20吨)的客、货车按全费征收;超过20吨的,20吨以上部分折半计征;汽车挂斗按七折计征。
  (二)客车按额定载客10人折合1吨计征。
  (三)轻骑摩托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按辆征收。
  (四)特种车辆,经市通行费征收办公室核定后按总质量折半计征。
  (五)农用机动车、拖拉机每20马力折合1吨计征。
  (六)各种按吨位计征的车辆(含折合吨位),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征。
  (七)交通部、国家计委《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有明确规定的车型,按规定的计征吨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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