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
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3]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改善本市道路交通环境,保障道路建设贷款的偿还,加强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车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向本市及进入本市的机动车辆征收,用于归还修建本市高等级公路、道路、桥梁、隧道等项目(具体项目由市政府确定)的贷款或投融资。
第三条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通行费征收办公室)负责通行费的征收工作。
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稽查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通行费稽查管理处)负责通行费的稽查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及外地进入本市的机动车辆,按照本办法缴纳通行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征收工作,也不得拒绝接受市通行费稽查管理处的检查。
第五条 在车辆年检或办理车辆异动手续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实通行费的缴纳情况。对未缴纳通行费的机动车辆,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市通行费征收办公室提供本市车辆的新增、报废、过户、转籍、变更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市通行费征收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天津市收费许可证,其收费标准要在各收费所(站)公示。
征收通行费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通行费专用发票,收费时给予缴费人缴费凭证。
第七条 市通行费稽查管理处应当加强通行费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