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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改革我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方案的通知[失效]

  二、改革后的收费方式。由市市政局设立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办公室,统一对本市和进入本市的机动车辆征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由市政局设立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稽查管理处负责车辆通行费的稽查工作。
  对本市机动车辆采用统收方式,实行车户自行交纳,按月征收;对外埠进市车辆,在主要进市公路口设置收费站,实行单向一次征收,入境一次收费一次,进市后在本市境内逗留3日内有效,超过3日的,应当另行缴纳通行费。
  三、关于外埠进市车辆收费站的设置。在主要公路进市口设置收费站点19处(详见附件2)。其中,10个收费站利用原有的收费站设施,新建9个收费站。建站工程享受市重点工程有关政策,以保证建站工作按期完工。京津塘高速公路、京沪高速公路、京沈高速公路、津保高速公路、唐津高速公路等进市口收费站采用代收方式对外埠进市车辆征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
  四、通行费收费标准。本市机动车辆由目前的每月每吨50元调整至每月每吨110元;轻骑摩托车每月每辆5元;二轮摩托车每月每辆10元;三轮摩托车每月每辆15元。对外埠车辆的收费标准亦做相应调整,具体为:一类车由15元调至20元;二类车由30元调至40元;三类车由45元调至60元;四类车由70元调至90元(详见附件3)。鉴于交通部在近期已下发了统一车型划分的文件,具体调整工作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市政局研究解决。考虑到出租汽车行业当前的实际情况,对我市津E牌照出租车从10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有关收费许可手续、票据印制等工作由市物价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及时办理。
  五、改革后通行费的收费性质和收费期限。为使我市融资贷款建设公路、市政道路项目有一个长期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改革后通行费的收费性质确定为经营性收费,经营年限定为25年(从2003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对此项收费暂定5年内免缴营业税并返还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六、原有收费项目的收益补偿。原则上按2001年底实际收益情况,同时考虑收费年限以及今后发生的各种大、中修费用等因素,对各个收费项目的年收益补偿金予以确定。在此基础上由市市政局与各个项目单位签订补偿协议。针对疏港公路、永和桥收费项目和蓟州立交桥项目,外方有一次性转让股权意向,由市政局研究确定一次性回购方案。市外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和支持。对回购的收费项目,为降低回购成本,免缴有关税费。关于通行费改革后外方收益补偿的正常换汇出境问题,由市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保证外方所得的收益补偿金能够换汇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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