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议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审议土地收购储备计划;
(三)审议经营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
(四)审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地价修正体系的调整方案;
(五)审议重大出让项目的土地出让方案;
(六)审议以地融资等土地资本化运作方案;
(七)审议全市土地资产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和政府土地收益及资产负债情况;
(八)审议需提交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的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贯彻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行使执行、协调、组织、监督的职能乙办公室主任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兼任。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作为本市土地收购储备的唯一机构,承担全市范围内土地征用、开发整理、收购储备、委托交易和对城市有关重大基础设施的投资。
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执行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和供应计划;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统一实施集体土地的征用、国有土地的收购,开展土地储备;对收购的土地实施土地整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营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提供可出让土地,参与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持股、参股、控股、投资和经营活动;负责管理土地出让金等政府土地收益及债项财政资金,建立稳定的偿债机制;提供土地资产的融资、抵押资产的调剂、租赁等业务。
(三)承担全市耕地储备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耕地开垦整理计划,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工作;办理全市范围内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组织现场踏勘,拟定并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营和管理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和闲置土地。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天津土地交易中心作为全市唯一的土地有形市场和土地交易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工作,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手续,收集、分析和统一发布各类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信息,提供规范的土地洽谈、招商、交易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