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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监察局关于严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私下交易行为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
 市监察局关于严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私下交易行为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3]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监察局《关于严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私下交易行为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严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私下交易行为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坚决制止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私下交易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通过土地有形市场获得土地使用权。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乡镇集体企业及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均不得擅自私下签订经营性土地转让协议,已经签订的协议均为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签定协议双方自行承担。
  三、对于违反规定私下签订经营性土地转让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有关单位,一年内将停止向其提供开发建设用地;继续违反规定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取消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四、对于违反规定私下签订经营性土地转让协议的供地单位,根据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的规定,监察管理部门将对其主要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各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规范土地市场的有关规定,凡徇私舞弊违反规定的,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违反规定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收回所在区县的土地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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