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农业户口的残疾人减征或者免征本人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以及农业附加税、农业特产税附加税或者村提留、乡统筹等费用。对因残疾而不能承担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给予减免。对日常生活需要护理的农业户口重度残疾人,免除其法定扶养义务人中一人的劳动积累工和农村义务工。
对已丧失生产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属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优先安排进入福利院或者给予社会救济;属农业户口并符合农村“五保”规定的,应当优先安排进入敬老院等福利机构。
九、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残疾学生,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进入国办中、小学上学的,免收杂费;高中教育阶段进入国办高中学习的,免收学、杂费;进入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及普通高等院校学习的,减半收取学、杂费;对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孤残人员免收学、杂费,进入托、幼儿所的,免收保育费。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为在普通高等院校学习的残疾学生和双残特困家庭的子女,每年发给一定数额的助学金;对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残疾人毕业后,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助学金。
本市区域内的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残疾拒绝招收。
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应当积极安排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技能培训,对贫困残疾人减免培训费。
十、在城市住宅建设开发、危陋房屋改造中,对残疾人住房拆迁、安置时,在同等条件下,适当增加安置费、搬迁费,并在地点、楼层上给予照顾。对有本市常住户口、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残疾人承租公有住房的,按房改调租文件中有关规定享受减免房屋租金的优惠政策;属于集中供热的残疾人长期住户,按市供热部门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供热工程费、初装费及取暖费优惠待遇。
对农村住房困难申请宅基地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减免耕地占用税及宅基地审批手续费。
十一、全市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居民区和部分住宅,应按国家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联颁布实施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建标[2001]126号)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对原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要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增设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出行。建设、规划部门对不按规范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或施工的,不予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不予进行竣工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维修,保证其正常使用。全市各单位和每个市民都要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占压、损坏盲道、坡道、盲人过街音响等无障碍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