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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残工委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对残疾人实行扶助若干规定的通知

  残疾人个人利用自有生活用房及其占地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或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
  四、劳动保障部门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给予优惠的劳动保障扶持政策;各级人才和职业介绍机构应根据需要开设残疾人就业服务窗口,并悬挂“残疾人优先、免费办理”的提示牌,残疾人可以凭残疾人证免费参加求职登记和职业介绍;各级劳动培训机构结合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条件,免费开展残疾人就业培训。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的企业不得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因关、停、并、转或生产经营困难确需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妥善做好残疾人的安置工作,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并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社区根据当地实际,结合残疾人的特点,在报刊亭、收费公厕等服务行业,优先安排一定数量的残疾人专职岗位。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每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提取一定数量的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组织起来就业。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做好有关残疾人的社会保险服务。全市各企事业单位都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为残疾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法督促用人单位确保残疾人参加养老、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保证残疾人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及患病后的基本医疗待遇。对精神残疾患者门诊费用按照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采取特殊解决措施。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的残疾人给予优先登记、优先审核,对行动不便的要上门服务,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优先办理手续。对需救济的残疾人,属非农业户口符合条件者,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城镇困难居民家庭实行特困救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津民社字[2000]83号)的规定给予特困救济,属农业户口的应优先给予临时救济。
  七、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残联和农业银行,在实施康复扶贫和扶贫开发工作中,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应对残疾人予以优先、优惠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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