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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残工委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对残疾人实行扶助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残工委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
 对残疾人实行扶助若干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3]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对残疾人实行扶助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对残疾人实行扶助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为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使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特制定本规定。
  一、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本规定的各项扶助措施。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都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此比例的,要在每年5月31日前按差额人数缴纳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安置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以下简称“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的业务属于“服务业”(广告业除外)税目范围的,免征营业税。民政部门开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所办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有医疗按摩和保健按摩业务的单位,要优先安排有相应专业或执业资格证书的盲人就业;每安排1名盲人按安排2名残疾人比例计算。
  三、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创办的个体、私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发给营业执照;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凭残疾人证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证明(残疾人本人残疾类别、程度、家庭或个人经济收入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酌情减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在每月经营收入中减除1000元后计税;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所得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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