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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减负办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认真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涉及农民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重新审核工作,取消不合理、过时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对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予以公告施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严格清理、审核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并将结果在2003年9月10日前报市减负办(或市农办)备案。市减负办将组织有关部门在9月初对重点地区进行检查。
  清理收费项目要做到“四个一律取消”,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市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市政府及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除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之外,1997年以来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农村的各种集资、摊派以及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一律取消。清理后应予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四、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
  继续把农业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和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等,作为今年专项治理的重点,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一)对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的专项治理。治理重点是农业供水、供电、农机管理和服务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一是农业供水要严格执行“受益缴费,计量收费”的原则,因大面积抗旱、排涝难以做到计量收费的,应按直接受益原则据实分摊。二是农村用电收费要抄表到户,计量收取,坚决纠正乱加价和搭车收费行为。坚决落实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政策,尚未实现城乡统一电价的地方要严格执行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农村到户电价标准。三是要减少农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农机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尊重农民意愿,合理确定标准,不准借服务之名强行收费,不准超标准收费。
  (二)对农民建房乱收费的专项治理。不准自立农民建房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全面清理对农民的建房收费,已经清理的地方要查找死角。今后农民自建住房,除依法发证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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