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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三十六、省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市州政府、省直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不能按要求参加会议,要向秘书长请假。
  三十七、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需召开全省性会议贯彻落实的,以及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的会议,方可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必须集中召开的,原则上只开到市州,必须开到县(市、区)的,需报经省政府秘书长批准。严格限制邀请地方政府领导参加会议,确需市州政府领导参加的,需报省政府批准。
  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冠名为吉林省×××会议,会议的通知,经秘书长审定批准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冠名为全省XXX会议,会议的通知由部门印发。
  三十八、全省性非密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凡属一般性部署工作、交流经验,没有讨论、座谈和当面对接等内容的全省性会议,一般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凡贯彻国家会议精神的会议,一般也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相近的会议要合并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三十九、各部门、各市州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各部门、各地区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有关计划投资及财政方面的事项,除分块管理的经费由分管的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外,均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根据省长授权审批,重大问题要经省长决定。副省长审批同意的分块管理经费批文,办公厅负责分送省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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