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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二十二、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实行督查工作通报制度。督查事项提出、督查实施及督查结果反馈,实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督查事项必须及时逐级报告。
  二十三、省政府各部门负有对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省政府领导交办的重大事项督查落实职责。各地、各部门对省政府部署的工作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如有不同意见,要按组织程序反映,但工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及时跟踪和反馈落实情况。

第七章 行政监督

  二十四、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五、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向其报告工作、随时接受质询、及时将政府规章备案;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定期通报工作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七、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按有关程序废止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市州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省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提倡开展人民建议征集活动,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实行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处理分管工作的上访问题。对于复杂的信访问题,分管副省长应亲自接待处理。
  二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加强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建设,凡是涉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联系紧密的重大事项,在不影响保密和国家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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