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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十四、各部门、各市州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理政,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以及决策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作用,实行重大决策论证制,推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
  十六、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决算草案、重大科学技术发展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讨论的规章等事项,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七、各部门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当充分调查研究,认真组织论证,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并要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未经调研和专家学者咨询研究、评估或论证的事项,一律不准提交会议讨论。
  十八、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或送交书面材料征询等形式,充分听取省人大、省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六章 督查落实

  十九、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的制度和机制,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和决策的落实,保证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二十、省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一般以政府名义组织督查,由省政府领导审批,省政府办公厅及省政府督查室综合协调,组织实施。
  二十一、督查的重点是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省政府全年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及阶段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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