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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六)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厅、各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命令。
  审计厅在省长和国家审计署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依法行政要求

  七、依法行政是政府行使权力的准则,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八、省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省情实际,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和不符合实际的规章,确保法规议案和规章的质量。
  九、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制定或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涉及外部管理行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需抄送省政府,同时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
  十、提请省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由有关部门按省政府立法计划组织起草,省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论证和修改审核,行政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十一、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省政府及各部门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考评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落实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持行政执法检查,依法追究违法行政行为及责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创新政务公开形式,充分发挥政务大厅的作用。

第四章 工作安排布局

  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十三、省政府按照国务院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及目标责任制,确定需要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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