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省人大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省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司法行政、监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省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
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履行或行使下列职责:
(一)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协助省长工作。
(二)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突发事件,召开省长办公会或由省长委托分管副省长召开专题会研究处理。
(三)副省长在省长领导下,协助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四)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省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副秘书长受省政府领导委托协助处理有关工作。
(五)省长出访和休假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代行省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