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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印发《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差额选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印发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差额选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
  现将《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差额选任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
                        2003年8月9日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差额选任制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省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干部制度改革,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差额选任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差额选任制度,是指在提任党政领导干部或者平级选任重要岗位党政领导干部的各个环节都提出多于拟任职务的人数。
  第二条 差额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均要按照不低于拟任职务1:2的比例进行推荐。
  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差额比例,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民主推荐的具体办法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差额考察
  组织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召开部长办公会,按照不低于拟任职务1:2的比例,研究提出考察人选,报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同志和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组织对考察人选进行考察。
  第四条 差额酝酿
  组织部门在听取考察组汇报的基础上,按照拟任职务1:2的比例研究提出干部任用的酝酿方案,经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同志和主要领导同志原则同意后,按规定范围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召开书记办公会进行集中酝酿。
  由组织部门向书记办公会汇报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情况,经过集中酝酿后,形成提请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差额人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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