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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挥有关部门立即到达指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二)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有关防治工作;
  (三)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集中力量进行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四)根据需要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五)根据需要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情重点区域或者疫区采取紧急措施;
  (六)根据需要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为处理突发事件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第二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在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指挥下,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供应,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三十条 发生职业中毒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中毒危害事故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中毒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中毒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中毒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中毒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中毒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对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和来自传染病疫情重点区域的人员采取医学观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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