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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加强深圳市赴台交流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加强深圳市赴台交流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6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0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关于加强深圳市赴台交流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3年7月17日 深台[2003]24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赴台交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台办)、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台办)有关赴台交流、考察、培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赴台交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台办)是我市对台交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对台交流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和管理工作。
  二、本市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邀赴台进行经贸考察、交流等活动,应当向市台办申请立项,具体安排如下:
  (一)凡赴台进行经贸考察活动的,组团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和次年5月底前向市台办报送半年度的赴台计划项目。上报计划内容包括:组团单位、团长名称、团组人数、赴台时间、赴台目的和主要工作任务。赴台计划批准后,组团单位方可请台湾邀请方办理入台证件。
  (二)凡赴台进行文化、教育、学术、科技、卫生、体育、新闻等交流活动,组团单位应向市台办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赴台事由、台方邀请单位、计划赴台时间、赴台人员名单和经费来源等。立项申请被批准后,组团单位方可请台湾邀请方办理入台证件。
  三、入台证件办妥后,组团单位应将本通知附件所要求的资料报市台办审核,并办理有关报批手续。赴台进行技术培训、签订合同和验收设备等经贸活动的,派出单位可将办妥的入台证件等资料报送我办,直接办理报批手续。
  四、参加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广东省或其它省市有关部门组团赴台的,应提前报市台办审核。
  五、对赴台交流考察人员应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政审手续。如赴台身份与现工作单位和职务不一致,由现工作单位签字表明“同意某某以××身份赴台交流”。
  六、国台办下发赴台批件后,应邀赴台人员应接受行前辅导。市直各单位,特区内各区的赴台人员,宝安、龙岗两区区领导赴台的行前辅导由市台办负责。宝安、龙岗除区领导外,其他赴台人员的行前辅导由所在区台办负责。赴台行程活动结束后应及时返深,并在一周内向市台办提交书面的考察、交流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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