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请人销售的猪肉应来源于按照无公害食品(猪肉)标准组织生产、饲养过程实行全程监控,并经当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规模化养猪场。
申请人应向动物防疫检疫部门提供产地检疫证明及销售的猪肉来源于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证明。
第七条 申请人可以自营采购生猪,委托屠宰后统一配送;也可以委托肉品批发商供货。
第八条 申请人销售的猪肉的屠宰加工场所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符合GB50317—2000(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中Ⅰ、Ⅱ级屠宰车间要求的定点屠宰场(具体名单由市肉品卫生检验所商生猪屠宰行业主管部门后公布)。
第九条 申请人的销售场地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卫生许可证》;
(二)交易空间宽敞明亮,通道安排合理,人流物流畅通;
(三)店堂布局及柜台设置合理,商品摆放整齐;
(四)地面坚固、干燥、清洁;
(五)空气清新、无异味。
第十条 申请人的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储存、分装肉品的车间应配有冷藏设备,肉品由冷藏车运送;
(二)配备冷藏柜摆放销售肉品;
(三)专柜肉品加工配备不锈钢或瓷质表面的操作台和相应设备;
(四)经营器械定期消毒。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为其加工、销售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其加工、销售人员应经过严格的专业培训和身体检查,并取得健康证。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配备质量监督员。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对无公害肉品进销存情况进行记录,并建立相关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公开承诺不售变质肉、病害肉、注水肉、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品及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有害物质的肉品。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向市肉品卫生检验所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