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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公害肉品销售专柜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关于废止《关于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的通告》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1日)废止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
印发《深圳市无公害肉品销售专柜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6月26日 深农通[2003]26号)


  为加强肉食品卫生安全监管,规范肉品市场流通秩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深圳市鲜活农产品食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肉类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市农林渔业局、经济贸易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深圳市无公害肉品销售专柜标识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无公害肉品销售专柜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肉食品卫生安全监管,规范肉品市场流通秩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深圳市鲜活农产品食用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无公害肉品销售专柜,是指肉品零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使用市肉品卫生检验所统一颁发的专用标识的肉品销售专用柜台。
  第三条 市肉品卫生检验所负责无公害肉品销售专柜专用标识的制作、授予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未经市肉品卫生检验所审核同意,任何经营者不得使用无公害肉品销售专柜专用标识。
  市农业、商品流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无公害肉品销售专柜专用标识的授予遵循政府倡导、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参与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专用标识的授予条件

  第五条 申请无公害肉品销售专柜专用标识的肉品零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申请人)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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