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高度<80m的烟囱;
(3)容量<500吨的贮油(水)池。
说明:
1.住宅建筑:指住宅、宿舍、商住楼等居民用来居住、生活的非生产性建筑。
2.公共建筑:指综合楼(商业、办公混合)、办公楼、教学楼、宾馆、酒店、图书馆等供人们进行各项社会活动的非生产性建筑。
3.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造型特殊的公共建筑。
4.工业建筑:指用于从事工业生产的建筑。
5.檐高:指建(构)筑物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设计室外地坪如有不同标高时取平均标高;檐口如设计有挑檐者计至挑檐上皮的高度,无挑檐者计至屋顶板面的高度,单层建筑物中如有女儿墙时高度计至女儿墙顶面;设计如有突出屋顶的水箱间、电梯间、楼梯间不超过建筑物自然层两层或7m时不计算檐高高度,超过两层或7m时计算檐高高度。
6.层数:指设计的层数(含地下层)。面积小于标准层30%的顶层不计层数,层高2.2m以内的技术不计层数,附属层也不计层数。
7.面积:指按《深圳市建筑工程综合价格》“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建筑面积。
8.跨度:指结构设计定向轴线的距离。多跨建筑物按主跨的跨度划分工程类别。
9.土石方工程、打桩工程、支护工程无论是否与其他主体工程一同发包,均单独划分工程类别。一个工程中同时出现人工土石方与机械土石方的,按机械土石方工程划分类别。一个支护工程中同时出现不同类别情况时按各自类别标准单独划分。
10.单独承发包地下室部分的基础(打桩工程除外)、地下室工程按整个主体工程划分类别。
11.一个单位工程有不同层数或多栋时,较高层部分各层水平投影建筑面积之和占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者,按较高层部分的层数、高度划分工程类别;否则按较低层部分划分工程类别。建筑物基础相连,内地台以上分成两栋或多栋时按一个单位工程划分类别。
12.室外游泳池根据其容量按贮水池工程划分类别。
13.某分类工程有多种情况的,符合其中一种情况的,即为该类工程;某种情况有两个以上条件的,符合所有条件,才为该类工程,直至四类。
14.改建、扩建工程按原工程类别标准划分,拆除工程统一按三类工程标准划分类别。
深圳市安装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民用(住宅、公共)建筑安装工程
民用(住宅、公共)建筑各专业安装工程类别均与相应建筑工程类别相同。
二、工业建筑及其他建筑安装工程
(一)变配电设备安装工程
一类:(1)系统电压≥35kV、单台容量≥1000kVA且总容量≥5000kVA;
(2)系统电压≥35kV、总容量≥8000kVA;
(3)系统电压10kV、总容量≥10000kVA。